2018年10月5日 星期五

噬嗑上九

346噬嗑上九
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《象傳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上居吉位,在五之上,為[離]上畫,剛明過盛。
「校」,木校,刑具也。
初陽在下,故校在首。
「何校滅耳」,校之厚,知刑之酷也。
治獄之道,與其失入,不如失出,宜以欽恤為心。
上九剛強自用,重刑示威,安能無凶乎?
故曰「凶」。
《象傳》曰「聰不明也」,謂訟之聽,全在於聰,剛而不中,失其聰,即失其明,故曰「聰不明也」。

【占問】
問時運:目下大運已終,能以柔和處世,可保無慮,若任用強,難免凶也
問商業:得利即止,不可過貪,斯無大損。
問家宅:防有意外之災凶。
問戰征:切勿前進,前進必凶。
問疾病:或耳鳴耳聾,或項上生毒,凶。
問六甲:生男,防有大項,聾耳之疾。

原卦 火雷噬嗑  / 變卦 震為雷 卦

世應
原爻
原卦
六親
變爻
變卦
六親


Χ   
 
 子孫
 、、
 
 妻財


 
  、、
 
 妻財
 、、
 
官鬼


  
 
 官鬼
 
 
子孫
 官鬼

  、、
 
 妻財
 、、
 
妻財


 
  、、
 
 兄弟
 、、
 
兄弟
 父母

  
 
 父母
 
 
父母
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

【語譯】

上九無位,與初九同為受刑者,其以剛亢之陽,居噬嗑之極,有屢犯刑法仍積惡不改之象,猶如一位剛愎自用者,有耳而無聰,屢受明戒而充耳不聞,終究不知悔改,致頸項上被套上枷鎖,施以嚴刑,故有凶災。

◎何,同「荷」,負荷也。 ◎校,木製項上之枷鎖。  ◎滅耳,謂有耳而無聰,不知悔改之意。

象傳曰:上九屢犯刑法仍積惡不改,終致頸項上被套上枷鎖,施以嚴刑者,乃因其剛愎自用,有耳而無聰,屢受明戒而不知悔改。



【先哲釋義】

1 . 王弼曰:上九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,故刑及其首,至於滅耳。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,凶莫甚焉。聰不明故不慮,惡積至於不可解也。

2 . 程頤曰:上九無位者也,故為受刑者。居卦之終,是其間大,噬之極也,亦繫辭所謂「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」者也。故何校而滅其耳,凶可知也。何,負也,謂在頸也。古人制法,罪之大者,何之以校,為其無所聞知,積成其惡,故以校而滅其耳,戒其聰之不明也。

3 . 劉沅曰:上九偏剛居上,居至明之世,遇雷動之威,稔惡不改,是有耳而無聰,遇明斷而不聞知,必受嚴刑,故凶。

4 . 李士鉁曰:聖人設刑獄,所以生人愧悔之心,而示以遷善之道。滅趾則縮足不行,可無長惡之患;滅耳則善言不入,終無改過之由。

5 . 馬其昶曰:古者刑以弼教。初、上二爻,道之以政,齊之以刑;中四爻,則道之以德,齊之以禮也。

6 . 馬振彪曰:治獄者戒其過剛,欲受罰者改過,皆仁民之心也。五為治獄之君,四為治獄之卿,二、三為治獄之吏,初為下民,止惡無咎。上非民非君,盛世之頑讒,山澤之狂夫,皆其類也。

7 . 黃壽祺曰:初九屨校滅趾,為小懲而大誡;上九何校滅耳,為積惡不改。其義適可相互對照。繫辭傳下引孔子曰:「善不積不足以成名,惡不積不足以滅身。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也,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,故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,易曰,『何校滅耳,凶。』」此說將本爻深刻的戒義,披露得甚為明切。

【占例之168】
東京曲街酒店主人某,家業上夙操苦心,頃日忽然不理事務。
一日午前出家,日暮未歸,家人尋之,不得踪跡。
時平川町盲人鈴木孝伯,嘗就余學《易》,家人因請占卜,孝伯筮得[噬嗑]之[震]。
爻辭曰:「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」
斷曰:
孝伯斷曰:此卦內為[震]雷,外為[離]火,
南離方也,麴街之南。
雷火發動者,蒸氣車也。
占得上爻,其辭曰:「荷校滅耳,凶」,以此推之,恐主人觸蒸氣車,有滅耳而死之象也。
聞者皆驚,或猶未信,既而夜十時,愛宕下警察署急召喚家人,告以主人鐵道上橫死之事,驗之果首耳俱裂。
至是皆敬服《易》理之妙。余聞之,喜孝伯判斷酷似余,言故附記之。
【占例之169】
明治三十二年(1899)四月,某貴紳妻,初有孕,至臨月,逾期未產。
為占其分娩,用《易》筮,得[噬嗑]之[震]。
爻辭曰:「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」
斷曰:
噬嗑之卦,二陽在上下,一陽在三陰之間,即妊娠之象。
今占分娩,見有滅耳之辭,是胎兒肥大,男與生產,恐相軋而傷其耳也。
後果此,婦臨蓐,久不得產,醫師見產婦不堪,將施行截開,漸而分娩。
蓋嬰兒肥大,為產門所阻,致耳受傷,因以硝酸銀灼之,療其傷也。
兒雖不致「滅耳」,其受傷也確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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