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40噬嗑
【占問】
• 問時運:目下正當好運發動,有威儀,有光耀,聲名遠播、上達之象,吉。
• 問商業:買者賣者一時會集,有貨物旺銷之象,吉。
• 問家宅:天盤地盤皆動,防有火災,須小心謹慎,可以免禍。
• 問疾病:是鬱熱之症,導宜透發,或熱極作狂,須慎。
• 問訟事:判決明允。
• 問天時:有雷雨驟降之象,雨後即霽。
• 問婚嫁:陰陽一氣,定必百年好合,吉。
• 問行人:即歸。
• 問失物:恐被人吞沒。
「噬」,嚙也;「嗑」,合也,嚙而合之也。
卦全象[頤],以初、上二剛為兩唇;以二、三、四、五四陰為齒,
上下齗齶,有「噬」之象。
以四爻之一剛,梗於其間,如物之在口。
初上二剛,以四為梗,遂致上下不得合。
下唇動,上唇止,必噬乎四之梗,梗消而兩唇乃合,謂之「噬嗑」。
卦承[觀]來,《序卦》曰:「可觀而後有合,故受之以噬嗑,嗑,合也。」
既有可觀,後必來合,[噬嗑]所以次[觀]也。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《雜卦》曰:「噬嗑,食也。」
凡食下嚥則口合,有物梗之則口不合,不合則不通,合則亨通矣,故曰「噬嗑,亨」。
由是而推之,在家庭則有讒邪以梗之,在朝廷則奸佞以梗之,在道路則有強暴以梗之。
一如物之在口,有梗則不通也,欲期其通,當先治其梗,治梗者,「利用獄」。
治獄宜剛,象取初上兩剛,用之者,則在五爻也。
「獄」,囚也,外卦[離]體,外實中虛,有獄象焉。
內卦[震],[震]威也,外卦[離],[離]明也,
威而且明,有治獄之才焉,故曰「利」。如是而[噬嗑]濟矣。
《彖傳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
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[頤]本「合」也,因中有物梗,則上下不合。
卦體初上兩剛在外,二三五三柔分列上下,
四爻一剛在中,如頤中有物之象,必得初上兩剛相交,噬而嗑之,嚙去其梗,頤斯合也。
頤合梗去,則亨通也,故曰「噬嗑而亨」。
此卦內卦一剛二柔,外卦二剛一柔,是剛柔相分也。
雷動也,電明也,「動而明」,雷震而電煽,一時合發,威耀交彰也。
「柔得中」,指六五言;以柔居剛,為剛柔得中也。
「上行」,謂五居尊位,柔而處陽,位雖不當,而利於用獄。
蓋用獄過剛則傷猛,過柔則傷寬,剛柔得中,而獄平矣。
統言之,
物有害於口齒之間者,人以[噬嗑]治之;
物有害於造化者,天地以雷電治之;
物有害於政治者,先王以刑獄治之。
所謂「噬嗑而亨」者,道在此矣。故[噬嗑]一卦,為治天下之大用也。
按[賁卦] 亦有「物在頤中」之象,
然上卦[艮]止,下卦[離]麗,上止下麗而不動,故不能噬物,
雖有頤中含物之象,無噬物之義也。
以此卦擬人事,卦象為「頤中有物日噬嗑」,謂頤因不能合也。
推物之所害,不第頤。
然入於耳而耳必不聰,物生於目而目必不明,
物入於胸而胸必致病,物入於心則心必致蒙,是物之害在身也。
梗之父子之間,有物以間之,則父子乖;
兄弟之間,有物以間之,則兄弟離;
夫婦之間,有物以間之,則夫婦怨;
朋友之間,有物以間之,則朋友疏,是物之有害於彝倫也。
欲除其害,在治人則用刑獄,在治己則用內訟,其法一也。
動為雷,明為電,動以致真決,明以察其幾,動與明合,而賞罰彰焉。
以位言之,五爻為君;以德言之,五爻為心,心所以稱天君也。
此卦五爻,以柔居陽,曰「柔得中」,
謂心能柔而用剛,則剛柔得中,斯不失嚴,亦不失寬,而內訟之功用全矣。
卦名[噬嗑],《彖》辭曰「頤」,皆取象於齒頰間。
故六爻中,曰「滅趾」,曰「滅鼻」,曰「噬肉」,曰「噬胏」,曰「滅耳」,
皆取象於人身,是誠為剝膚之災也。
在內則物欲去而心身亨,在外則讒邪去而萬事亨,所以善其治者,全在天君也。
《易》理所賅甚廣,為家,為國,為身,在占之者隨事取之耳。
以此卦擬國家,
朝廷中所最害政者,群僚在位,有一讒佞與立其間,顛倒朝政,惑亂君心,
雖有賢能,被其離間,不能協辦共事,此國家之所以日替也。
此卦四爻,一剛在中,間阻上下,即其人也。
初上二陽,一上一下,不相會合,二三柔順無能,五爻以柔居陽,比近於四,未免偏聽。
雷伏而不動,電匿而無明,治道之不亨,職是之故。
《彖》辭所謂「頤中有物」者,其象亦猶是耳。
「頤中有物」,治之利用齒,朝中有讒,治之「利用獄」,
而主獄者則在五爻之君,相輔而治獄者,則在初上兩剛。
然以剛克剛,遇剛則折,猶必用二三兩柔,調劑其間,斯四剛貼服。
在五爻之君,以柔居陽,位雖不當,而能發雷之動,效電之明,雷電交作,治道乃彰。
動而明,則刑無或枉;明而動,則罪無輕縱,是以剛柔得中,而獄平矣。
六爻歷言治獄之方,
初輕刑而寡過,二乘剛而易服,三「遇毒」而無害,
四守貞而獲吉,五用中而恤刑。
要皆得剛柔之宜,唯上爻酷刑而有凶,是用剛之過也,即足為治獄者誡。
就一卦言,九四為頤中之物,即梗法之人,是受獄而待治者也;
就六爻言,九四剛直守貞,為治獄之能才也。
蓋卦象而爻辭,各取其義,玩其占者,毋以辭害意也。
通觀此卦,其象取全體象[頤],
初上兩剛,象口之上下唇;二三五之三柔,象齒;四一剛梗於口中,象頤中之物;
初上兩剛,為四所梗於其間,遂致上下不能合,故卦曰[噬嗑]。
欲使兩剛上下相合,必去其間之梗物,欲去其梗,利用獄。
又取上下雷電二象,為治獄之用。
雷以抉伏,電以燭奸,動則能斷,明則能察,合而施之,刑法昭彰。
六五雖不當位,以柔居陽,為治獄之主,專用初上兩剛相合為治,
剛柔合而間去,間去而獄平。
卦旨如此,在六爻則又有各取其義。
或以初上兩爻無位,為受刑之人,中四爻為用刑之人。
就卦體現之,以四爻一剛,為受刑之人,餘五爻為用刑之人,
然爻辭皆主「利用獄」,未嘗有用刑受刑之別也。
但兩剛不能獨噬,必合諸柔而共噬,故諸爻各有所噬,而噬之中,又分其堅柔焉。
二「噬膚」,膚柔而易噬,其罪輕;
三「噬臘肉」,較膚而稍堅矣,故有毒。
四「噬乾胏」,胏肉而帶骨,較臘肉而益堅矣,「利艱貞」;
五「噬乾肉」,乾肉者,言獄之已成也。
五為主獄,其所治者,皆刑官之己決者也,五重省之,故「貞厲」。
初曰「屨校」,初在下,剛猶微,故刑在足,是薄罰也;
上曰「何校」,上居終,剛已極,故刑在首,則過猛也。
兩爻獨不言噬,或之所為受刑者,其以此乎?
總之六爻用獄,各有次第,得其當,故皆曰「無咎」、「利艱貞」,則曰吉;
用其極,則曰「凶」。
平則勸之,過則誡之,慎之至也,
故《象傳》曰「雷電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」,言先王明威並用,即刑期無刑之意。
《易》之言用獄,[噬嗑]與[豐]一卦最詳,
[豐]曰「折獄致刑」,[噬嗑]曰「明罰敕法」,
其審決精詳,足懲後世爰書之濫。
此全卦之義也。
《大象》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《埤雅》曰:電與雷同氣,雷從田,電從申,陰陽以田薄而成雷,以申泄而為電,
是皆天地之怒氣,震發而示威於天下者也,有用刑之象焉。
或曰:雷出天氣,電出地氣,天地氣合而雷電作,[噬嗑]即以初上二剛為雷電。
先王取其象以治獄,明以象電之光,敕以象電之震,罰明使民知避,法敕使民知威,
斯罰無枉曲,法無偏私。
朝廷之刑罰,一如天庭之雷電。
天以好生為德,王以恤刑為心,其道一也,其治隆矣。
【占問】
• 問時運:目下正當好運發動,有威儀,有光耀,聲名遠播、上達之象,吉。
• 問商業:買者賣者一時會集,有貨物旺銷之象,吉。
• 問家宅:天盤地盤皆動,防有火災,須小心謹慎,可以免禍。
• 問疾病:是鬱熱之症,導宜透發,或熱極作狂,須慎。
• 問訟事:判決明允。
• 問天時:有雷雨驟降之象,雨後即霽。
• 問婚嫁:陰陽一氣,定必百年好合,吉。
• 問行人:即歸。
• 問失物:恐被人吞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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