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9月29日 星期六

噬嗑初九


341噬嗑初九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《象傳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[震]為足。初剛居陽在下,象足。初為[震]之下畫,亦象「屨」。
「校」,刑具,木校也,加校於屨,即加於足也。
「滅」,沒也,以校之小,僅沒其趾,罪小而罰輕也。
初陽猶微,用刑亦寬,小懲之,使不復為惡而已,故用刑與受刑,兩「無咎」也。
《象》曰:「不行也。」
古人制刑,有小罪則校其趾,禁止其行,使不敢復蹈前非,故曰「不行也」。

【占問】
問時運:目下防有小災,幸無大患,宜慎。
問商業:木材交易,最為不利,餘商亦宜謹慎。
問家宅:有興工改造之意,無咎。
問疾病:或足患瘡瘍,或患腳氣,症是初發,醫治自易。
問戰征:防有埋伏,宜慎。
問婚嫁:不利。
問行人:未歸。
原卦 火雷噬嗑  / 變卦 火地晉 
世應
原爻
原卦
六親
變爻
變卦
六親

  
 
 子孫
 
 
 子孫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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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妻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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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財

  
 
 官鬼
 
 
官鬼
 官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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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妻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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兄弟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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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兄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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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孫
 父母

Χ   
 
 父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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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財
【占例之160
明治二十三年(1890)春,友人某來謂曰:「今欲合興一業,請占成否?」筮得噬嗑之晋。
爻辭曰:「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」
斷曰:
此卦下卦[震]為木,有動性,上卦[離]為火,其象恰如負薪向火,進必陷難,以勿進為宜。
今占初爻,曰「屨校滅趾,無咎」,然雖曰「無咎」,不免小惩,
《象傳》曰「不行也」,明告以事不可行,宜罷而不復為。
友人聞之曰:今得此占,愈知其不可為也。余所欲為,本非十全之策,當謝絶同人也。
爾後友人又來曰:實三人同謀貸金業,
若有以株券及公債証書為抵當借金者,返還之際,一依財主之便宜,予以証書,
得借主承諾之証書貸金,其所抵當公債証書株券等,連即賣却;
又以同一方法貸與其金,次第如此,是不須資本,可得大利。
若有請返還者,付以低落之株券等,萬一事不如意,則隱匿財產,為破產之策。

後奸策發露,二人已下獄。《易》理之妙,實可驚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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